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无棣县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网上巡查、网民举报等渠道发现查证涉惠网络谣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严肃查处一批网上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网民上网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近日,无棣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有人发表不当言论,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张某某为违法嫌疑人,遂依法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张某某因为夫妻矛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和不当言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无棣一网民因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攻击性言论被无棣警方依法处罚。 李某某报警称:其住在无棣县海丰街道幸福小区,王某某在幸福小区业主群里公然辱骂侮辱。经调查,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对其发布网络暴力性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某王某某的行为已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增强防范意识及信息甄别能力,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网络谣言打击整治工作,鼓励网民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举报网络谣言违法线索,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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