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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棣公安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发布谣言侮辱他人被行拘!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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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家住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村的孙某某报警称:有人在其村里微信群里编造谣言对其侮辱、辱骂。经查系本村村民高某某因邻里宅基问题对孙某某不满,在本村 微信群中宣泄情绪,对孙某某进行造谣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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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网友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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