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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抖店变更主体承诺函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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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函

    致: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作方
    鉴于       「请填写当前开店主体名称(个人店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即店铺当前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已经通过抖音电商平台(jinritemai.com,以下简称“平台”)开设        「请填写完整店铺名称」       网络店铺,店铺ID       「请填写店铺ID」      (以下简称“店铺”)。
    现因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原因向平台提出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申请,即将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      「请填写新主体完整名称」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在平台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等)下的账户与店铺账户解绑。店铺经营主体完成变更后,申请人的巨量千川账户主体也将一并变更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诺:在经营主体变更过程中,向平台提交的任何信息、文件、资料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自愿承担因提交虚假、失效、不实信息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充分理解并同意如下事项
    一、【店铺信息披露】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全面披露店铺经营状况、已发生或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违规记录等),被申请人充分知悉并理解。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店铺主体变更出现任何争议的,均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除外)。
    二、【协议签署】除本承诺函外,被申请人还将根据平台要求签署《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及其他协议,并以自己名义在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开通账号进行货款结算和提现。
    在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完成后,将由被申请人继续经营店铺。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可继续使用相应店铺名称,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如申请人在平台再次重新申请店铺时,店铺名可能被占用等情况。
    三、【变更流程及经营条件确认】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已知晓,店铺名称中如涉及品牌名称的,应另行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并在符合平台相关店铺命名规则后方可继续使用。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后续店铺经营主体,自愿遵守平台当前及后续不时修订的各项规则。
    四、【平台审核】平台有权对被申请人身份以及提交的相关资质文件进行核验与登记,平台受理申请人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申请的行为并不代表对申请人的经营主体变更申请或对申请人提交的任何信息、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平台对能够变更至被申请人作出法律法规以外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店铺经营主体的变更结果统一以平台审核通过情况为准。
    五、【主体变更公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确认,将依法对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第三方对主体变更提出异议,平台有权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流程。如因店铺未依法公示,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的,由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必要时,平台有权向异议申请方披露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包括真实企业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六、【推广服务费发票】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之日的24时整之前创建的订单对应的推广服务费,由申请人向平台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被申请人开票给平台(发票账单对应的收票主体以系统展示的主体为准)。
    针对抖音支付向申请人支付的推广服务费,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之日的24时整之前创建的订单对应的推广服务费,由申请人开票给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被申请人开票给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具体以协议约定及系统中展示账单为准。
    针对抖音月付(更名前为DOU分期)的推广服务费,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之日的24时整之前创建的订单对应的推广服务费,由申请人开票给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具体以申请人签署的协议约定及系统中展示账单为准;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被申请人开票给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具体以协议约定及系统中展示账单为准。
    七、【平台技术服务费发票】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之日的24时整之前创建的订单对应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由平台向申请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平台向被申请人开票(发票账单对应的开票主体以系统展示为准)。
    八、【其他合作方开票信息】如店铺内商品通过精选联盟平台推广,且开启「需要佣金发票」(即需要带货达人提供佣金发票)。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精选联盟商家版】后台查看收票信息(发票抬头、收款方税号)并确认是否需要修改。
    除前述达人带货外,如申请人与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抖客、团长、各类服务商等)存在合作关系,涉及收票信息调整的,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行与第三方沟通确认,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在途交易】为了保证在途交易(指在申请人提出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申请之时以及在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完成之时已经创建但未最终完成的交易)的完整性:
    (1)在途交易所涉的应收交易款项,仍将根据申请人与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结算至申请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
    (2)在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退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授权及平台指示从申请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相应账户扣除相应款项,该款项将直接退回给买家,如申请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相应账户不足抵扣的,平台有权自店铺保证金中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理解并同意,针对在途交易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算事宜产生任何争议与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平台无关。
    十、【责任承担】申请人在经营店铺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货款、推广服务费、消费者订单售后服务等一切事宜,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由被申请人以自身名义承担。
    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向平台及消费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申请人违反本承诺、平台协议、规则的,平台有权采取冻结被申请人货款,或视情况采取划扣货款、终止合作等措施。
    十一、【合作协议披露及概括继承】申请人确认已经向被申请人披露与平台(含关联公司、合作机构)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包括《“精选联盟”服务协议(委托人)》、《 直播间推广功能服务协议》、《合众账户服务协议》、《信用支付服务协议》(甲方主体为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用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甲方主体为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营销合作协议》、《银行卡支付营销商品提报协议》)等协议及其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及与其相关之债权债务,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由被申请人概括继承。被申请人已与平台及/或平台关联公司重新签署相关协议或本函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商家自主开通方可使用的相关服务,如先用后付服务等,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申请人自主开通的相关服务将默认提前终止,被申请人如需申请的,可在主体变更完成后按照相关流程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予开通;针对商家已开通使用的相关服务,如抖音月付(更名前为DOU分期),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申请人已开通的抖音月付服务将默认提前终止,被申请人可按照相关流程重新开通使用;且被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已开通的相关服务在终止前尚未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仍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部分,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使用、运营活动合作而产生的应付未付金额的付款责任。如申请人与平台已签署相应年框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否转移至被申请人承继,以平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需要)另行签署的相应文件内容为准。
    十二、【店铺保证金】针对申请人已向平台交纳的保证金,在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统一转让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承诺不再向平台主张保证金所有权。被申请人同意遵守平台保证金相关规则。
    十三、【经营数据】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被申请人可在商家后台,查看店铺历史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全部数据(如发票信息、结算账单信息等)。如申请人对数据信息查看权限存在异议的,请终止主体变更申请,否则平台将视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十四、【未提现资金】申请人同意,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针对其结算账户内的未提现金额,如申请人有提现需求的,应向平台提出,由平台在一定时间内代其发起账户提现并最终自动提现至申请人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十五、【保险相关款项】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日起,针对申请人欠付的保险机构的保费,将优先从申请人待结算款项或相应账户余额中扣除。若不足抵扣的,鉴于被申请人是变更后的店铺经营主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从被申请人待结算款项或账户余额或店铺保证金中扣除。
    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时起,如申请人有保险待理赔款,理赔款将按照原保险服务相关约定赔付至申请人账户内或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内;如被申请人重新投保相应保险产品后,被申请人有保险待理赔款的,理赔款将按照保险服务相关约定赔付至被申请人账户内。
    十六、【千川账户相关】针对申请人店铺绑定的巨量千川账户(包括直投账户和委托代理商开通的虚客账户,统称“千川账户”)认证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理解并同意如下条款:
    (1)申请人为开通千川账户和使用巨量千川数据推广服务而与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线上或线下协议、承诺函或声明(包括《巨量千川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巨量千川隐私政策》《直播间引流承诺函》《商业合作授权协议》《直客数据推广商务合作授权协议》等)及其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及与其相关之权利义务,自变更完成之日起,由被申请人概括继承,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变更完成之日前对巨量千川平台负有的义务或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被申请人授权巨量千川平台根据相关规则,获取店铺相关数据,或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用于核实被申请人身份和是否具备使用数据推广服务的资质。
    (3)巨量千川平台有权根据运营情况、商业成本和现有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处理千川账户内存量数据和推广计划/订单,包括但不限于:a. 调整存量推广计划/订单的发布、审核状态和操作限制;b. 历史违规判罚记录不会清空,且将由被申请人承接,巨量千川平台有权根据平台规则,综合考虑安全风控、运营需求,决定是否基于历史违规判罚记录处理被申请人;c. 变更调整千川账户内抖音号授权关系,可能采取的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已完成授权的抖音号置为“失效”状态,就此次主体变更通知合作抖音号,并在取得合作抖音号同意后恢复合作授权关系。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承诺配合巨量千川平台完成千川账户主体变更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指定文件、达成指定条件和执行指定操作。
    (5)巨量千川平台有权基于此次变更调整千川账户内抖音号授权关系,可能采取的调整措施包括:将已完成授权的抖音号置为“失效”状态,就此次主体变更通知合作抖音号,并在取得合作抖音号同意后恢复合作授权关系。
    (6)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承诺配合巨量千川平台完成千川账户主体变更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指定文件、达成指定条件和执行指定操作。
    十七、【欠票行为】自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且店铺服务开通之日起,若申请人存在应向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开具的发票未开具完毕的情况(下称“欠票行为”),则申请人授权平台有权通知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冻结申请人账户余额;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欠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被申请人授权平台有权向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对被申请人账户按申请人欠票金额的30%进行冻结。申请人未在平台及其关联公司要求或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则被申请人授权并同意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平台的指令自其账户余额中扣除上述冻结金额。若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平台有权从店铺保证金中扣除。
    若被申请人存在欠票行为的,则被申请人授权平台有权向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对被申请人账户按其欠票金额的30%进行冻结。被申请人未在平台及其关联公司要求或双方/多方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则被申请人授权并同意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平台的指令自其账户余额中扣除上述冻结金额。若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平台有权从店铺保证金中扣除。
    十八、【风险确认及合法性承诺】申请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可能引发的相应风险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公示可能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消费者流失、店铺绑定的巨量千川账号主体将一并变更等)。
    同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知悉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自行对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及法律责任。
    如因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给平台及其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九、【系统不可逆】鉴于系统操作的不可逆性,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人确认主体变更申请一经发起,不撤回或撤销本申请。
    二十、【承诺函效力】本函自申请人、被申请人盖章(自然人主体签字)之日起生效。
    尽管有该承诺函,但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仍同意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其自身的业务规则,确定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相关事项处理规则(包括款项结算、保证金退还、发票开具、债权债务处理等)。同时,平台仅提供技术能力,不对店铺变更做任何承诺或保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确认不向平台主张任何赔偿。
    如本函提及的事项,与店铺后台系统展示不一致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同意以店铺后台展示为准。
    特此函告!
    申请人(盖章/签字):旧主体盖章(个人店请签字、按手印)
    被申请人(盖章):新主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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